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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街头惊现“奈你的茶”“点一点”!你中过招吗?

深圳晚报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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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记得

315晚会曾经曝光过

椰树牌椰汁、红牛等被山寨的品牌




小编也曾经中过招



而山寨品牌也不仅仅出现在超市里



奈雪、喜茶、贡茶、一点点……

这些甜品饮料店

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品牌



然而,近日有网友报料称

深圳多家店铺使用山寨名

如“奈你的茶”“奈雪的串”

“点一点”“贡茶 CONG CHA”等

使得店名与“大牌”相近而吸引顾客

消费者更是眼花缭乱,难以分辨



近日,记者通过实地走访发现,深圳多家商铺使用山寨店名,不少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购得饮品。对此,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处(以下简称“市市场质量和监督委知识产权保护处”)表示,对于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将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此外,深圳市企业注册局表示,面对市面上类似博眼球的企业名称,市民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将责令其改正。


在东门老街一家“圭焱一点点”奶茶店前,不少消费者正在排队购买奶茶。 实习生 廖舒妹 摄


实地走访发现多家山寨店


近日,记者走访深圳多地调查,发现深圳有不少山寨店名正迷惑着消费者。


记者在东门老街随机逛了一圈,发现了一家“圭焱一点点”。门店前有不少人正在排队购买,时值夜晚,“一点点”三个字在LED的照射下十分显眼,而前面两个小小的浅色字“圭焱”,如果不细看很难发现。而透明的塑料杯子上则贴有白色标签,写着“圭焱1点点”。


记者随机询问不少购买了“圭焱一点点”奶茶的市民,发现不少人都是冲着“一点点”的招牌来的,但是都没有发现自己购买的是“圭焱一点点”。


也有不少市民表示,不在乎购买的是否是山寨奶茶,认为“口感更重要”。“我觉得是不是正品没多大关系,主要是奶茶本身好不好喝,但是如果造成侵权总是不好的。”市民王先生说道。


位于宏轩大厦的一家名为“奈你的茶”。 实习生 廖舒妹 摄


此外,在东门町美食街有一家名为“贡茶 CONG CHA”的奶茶店,其招牌下有一行广告语:“中国的贡茶 世界的好茶”,与知名奶茶品牌“漾漾好贡茶 GONG CHA”的广告语“台湾的贡茶 世界的好茶”相近。而该店的饮品杯子上写的则是“贡茶 GONG CHA”,广告语也变成了“台湾贡茶 世界好茶”。




当记者问道,为何招牌上的英文字母与杯子上的不一致,店家答道:“没有不一样,是一样的”。当记者再次提出质疑,店家却顾左右而言他。


商家表示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位于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北一街宏轩大厦一楼,有一家“奈你的茶”,店内坐着几名顾客。该店主要经营饮品、小食等,记者随机点了一杯饮品,扫描饮品上的二维码,出现了公众号“上海巨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关注页面。


记者多次拨通上海巨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询问“奈你的茶”与“奈雪的茶”的关系,工作人员均表示其不能做出回复,将会有相关负责人与记者进行联系。截止到发稿为止,本报仍未收到该公司回复。


据位于宏轩大厦的“奈你的茶”店铺老板表示,该店属于“奈你的茶”加盟店,有自己的商标专利,否认“奈你的茶”为山寨“奈雪的茶”。对于经营范围、产品等与“奈雪的茶”相似的说法,他则回应道:“同名同姓的人一大把,我们有自己的专业团队,不会抄袭别人的东西。”



“奈雪的茶”媒体公关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已多次收到消费者关于山寨店的反映意见,也已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市面上一些与“奈雪的茶”店名相同或相似的山寨店,如果涉及侵权,该公司法务部门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对于市面上的山寨店,“一点点”也发表了声明,称“不法人士擅自冒用一点点商标,仿冒本公司图标”,“开设山寨‘圭燚一点点’奶茶店”。该声明表示,公司除请工商部门立案处理外,还将追诉违法行为。据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一点点奶茶店已全面更换新包装,将以往的透明塑料包装更换为印有手绘插画的纸质包装。


发现山寨店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那么,这些山寨店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市市场质量和监督委知识产权保护处表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构成商标侵权,即如果“奈你的茶”“奈雪的串”“圭焱一点点”“贡茶CONG CHA”等名称作为店铺招牌,与相关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并且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市市场质量和监督委知识产权保护处表示,对于商标侵权的投诉,如达到立案的条件,将予以立案查处。


山寨店名层出不穷,有关部门如何管理?对此,深圳市企业注册局表示,类似山寨店名的使用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部分企业在店铺的招牌上不使用本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反而使用与“大牌”近似的名称,从而吸引消费者。二是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与“大牌”的企业名称类似,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深圳市企业注册局表示,面对上述两种情况,市民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将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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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唐文隽 实习生 廖舒妹

编辑 | 林冬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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